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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合同管理高频考点:变更的估价原则和计日工

日期: 2020-09-01 10:33:20 作者: 张素珍

一、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二、计日工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合同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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