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会培训机构 >正文

cpa税法考前答疑: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

日期: 2020-01-15 15:05:02 作者: 张素珍

【例题】

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项易货合同,约定用市场价格120万元的库存商品换取市场价格为140万元原材料,支付A公司差价20万元。该项行为应缴纳印花税( )元。

A.360

B.420

C.780

D.156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释:应缴纳印花税=(120+140)×10000×0.3‰×2=1560(元)。注意发问的方式,如果问题是,甲公司应纳印花税,则选C。

【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问题】甲支付的差价也应该算是甲购买价款的一部分,为什么不计入呢?

【答疑】甲用120万元的库存商品+支付的差价20万元=140万元的换入原材料的价格。

计算印花税的时候,就用商品价格合计的金额计算,本题直接给出了140万元的价格了,所以直接就用140万元和120万元的合计金额计税。

这类的问题,按照如下总结做题:

如果换进的货物价格没有明确给出来,只给了换出货物的价格与差价,那么我们就自行计算出换进货物的价格。所以在此我们只需要明确换出货物和换进货物它们各自分别的价格,然后将两者相加一起来计税。老师在此为您总结以下这类题目的解题方法:

以货换货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卖又买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买、卖合计金额计税贴花。所以以物易物合同,就相当于卖出去自己一批货物(换出去的货物),同时又买进了一批货物(换进来的货物),这两项行为的卖价与买价的合计确定出来就可以计算印花税了。这种合同下,一般出题模式是:

(1)“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53万元的B货物,甲补差价3万元”,这就是“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53万元的B货物”,换进货物与换出货物的各自金额很明确,直接计算就可以了,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50+53);

(2)“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的B货物,甲补差价3万元”,乙的B货物价格没给出来我们要计算,因为是甲补差价3万元,那么乙的货物价值就是53万元了。这就意味着是“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53万元的B货物”,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50+(50+3)]=(50+53)。

(3)“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的B货物,乙补差价3万元”,乙的B货物价格没给出来我们要计算,因为是乙补差价3万元,那么乙的货物价值就是47万元了。这就意味着是“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47万元的B货物”,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50+(50-3)]=(50+47)。


复制本文地址:http://www.dikudiku.com/inv/466.html

免费真题领取
资料真题免费下载